当前位置:首页>举报指南
举报指南

一、举报主体

河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欢迎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举报。

二、举报对象

社交、短视频、网络直播等类型重点网络平台中,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

延伸阅读《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三、举报入口

请举报人通过“河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站”首页,点击“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入口(网民举报),进入页面填写举报信息。举报人也可以直接访问专项举报入口,填写并提交相应信息,完成举报。

四、举报要件及佐证材料

填写举报信息时,应注意:

1. *标记的项,为必填项。

2. 危害类型为“专项任务”,此选项不可变更。

3. 有害内容类型。根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发布的信息内容,参考《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所涉及“自媒体”违法违规信息类型》(附件),从下拉菜单的列表中选择。

4. 平台类别。根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所在的网络平台,从下拉菜单的列表中选择。

5. 账号名称。请填写账号的名称。有部分网络平台,也将账号名称写作“昵称”“名字”等。

6. 账号ID。该选项为选填项。有部分网络平台,其所属的账号,只有公众账号名称,而无公众账号ID。有部分网络平台,其所属的公众账号,既有公众账号名称,也有公众账号ID,但对公众账号ID的称呼不同。

例如,有的平台中的公众账号,其公众账号ID称为“××号”;有的平台中公众账号ID为账号首页链接的末尾数字,如https://xxxx.com/u/17900000,17900000即为该账号ID。

7. 有害信息链接。为提高举报有效性,建议尽可能提供相关信息链接。举报人通过手机应用程序(APP)发现的,请根据不同网络平台,视情点击“在浏览器中打开”“分享”“复制链接”等方式,获取有害信息的链接。

例如,对有的应用程序中公众账号发布的信息,选择“在浏览器中打开”后,复制手机浏览器地址栏链接;对有的应用程序中账号发布的信息,点击“分享”,再选择“复制链接”,即可获取对应信息链接。需要注意的是,部分网络平台复制出的信息中,包含其它非必要信息,请取https://开头的链接即可。

举报人通过电脑浏览器发现的,复制浏览器地址栏中链接即可。

8. 举报内容。举报人列举举报对象所发有害信息的具体内容,进行举报说明,陈述佐证信息。

9. 举报截图。通过手机截屏、电脑截屏等方式获取截图,并上传。上传的截图中,必须包含:账号首页信息、所发有害信息、账号详情页面。

五、举报处置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河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审核受理的举报线索将依据相关规定处置。处置将根据不同举报情形,包括且不限于转交相关网络平台、报送上级网信部门、移交相关部门等。

专项行动举报受理处置情况,在专项行动结束后,以新闻通稿形式公布。

六、注意事项

1. 请举报人从上述举报入口,进入页面填写举报信息。若选择错误,所提交的举报可能无效。

2. 举报人应对举报事项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于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伪造举报证据的,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清朗·从严整治‘自媒体’乱象”专项行动所涉及“自媒体”违法违规信息类型

一、“自媒体”发布传播谣言信息、有害信息和虚假消息

1.造谣传谣。一是编造虚假事件、离奇故事,臆造案事件原因、细节、进展或结果,无中生有制造谣言。二是集纳旧闻旧事冷饭热炒,使用异地新闻嫁接拼凑,选取无关人物、图片、音视频恶意关联,移花接木制造虚假消息。三是打着“国学经典”“红色文摘”等旗号,杜撰老一辈革命家诗词或者言论。

2.炮制有害信息。搭蹭公共政策、宏观经济形势、重大灾难事故、社会热点事件等,断章取义歪曲解读、颠倒是非抹黑攻击、渲染悲情煽动对立,制造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干扰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害信息。

3.恶意炒作。通过搬运倒灌、“标题党”炒作、集中发布相似文案、多账号联动发文等手段,对明知或应知为谣言、虚假消息、有害信息仍肆意传播的行为。在谣言、虚假消息已被澄清,有害信息已被查实的情况下,仍盲目跟风、人云亦云,搬运散播谣言、虚假消息、有害信息的行为。

二、假冒仿冒官方机构、新闻媒体和特定人员的“自媒体”

1.利用账号名称信息假冒仿冒。一是在名称、头像、简介等账号名称信息中,使用相同或相似名称、标识等,假冒仿冒党政军机关、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的“自媒体”。二是在账号名称信息中擅自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理名称、误导公众的“自媒体”。三是通过更改账号名称、修改个性签名、新设用户头像等方式,冒充官方机构、新闻媒体工作人员及其他特定人员的“自媒体”。

2.利用信息内容假冒仿冒。一是谎称所谓热点事件当事人、亲友或相关人员爆料案事件线索细节、求救信息等内容的“自媒体”。二是篡改、截取官方新闻发布会、通报等部分内容,制作发布假通报等信息的“自媒体”。三是在直播间或短视频背景中假借与电视新闻节目相同或相似布景的“自媒体”。

3.无专业资质假冒仿冒。无教育、司法、医疗卫生等领域资质,擅自使用“教师”“教授”“律师”“医生”“医师”等称谓假冒仿冒专业人士,发布育儿、教育心理学、法条解读、案件剖析、医学知识科普、疫情形势解读等专业领域信息的“自媒体”。

三、“自媒体”违规营利行为

1.蹭炒热点吸粉引流。“自媒体”通过不当评议、胡乱解读、片面曲解公共政策、社会热点事件获取热度,借机推销售卖商品、课程或服务,接受用户打赏,开通付费咨询,在直播间带货;打着探访、追踪、帮扶、救助等旗号,在灾难或事故现场、热点事件发生地,热点人物相关地等场地开设直播、拍摄视频,消费灾难,借势引流。

2.造热点博流量。一是在重大案事件发生后以恶意揣测、散播阴谋论、关联集纳等方式挑动公众情绪、制造次生舆情。二是刻意选取民营经济、家庭矛盾、婚恋生育等高关注度话题,发布争议性、误导性言论煽动对立、撕裂社会共识。三是打造违背公序良俗的“励志网红”、低俗人设等,哗众取宠收割流量。

3.利用弱势群体进行流量变现。一是哄骗、利诱老年人摆拍视频、开设直播,骗取网民点赞、打赏、捐赠等。二是欺骗、引诱残障人士,通过卖惨、恶搞、虐待等违法失德方式博取流量。三是罔顾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利用未成年人牟利。